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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快递合同暗藏陷阱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11-26 Tag: 点击:

 最近,无锡工商部门对快递行业的合同进行了检查,发现有几家快递公司与消费者订立的快递合同中有明显为自己免除责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条款。为此,工商部门提醒市民快递物件时须多留神。
 
据无锡工商局崇安分局执法人员介绍,近年来,锡城由快递服务引发的消费纠纷屡有发生。曾有一市民委托了一家快递公司托运电脑到山东,由于担心托运途中电脑破损,询问业务人员后得知电脑属易碎易损物品,可以“保价”,于是他支付了保价费。当电脑送到目的地后,消费者查看时发现电脑不仅显示屏外框有裂痕,而且内部也出现了问题。他找到快递公司要求赔偿,快递公司却表示:消费者签字的承运合同上注明了易损件不赔的条款,公司不必对货物损坏负责。

无锡火车站是快递公司较集中的地区,最近车站地区工商所专门对这里的30多家快递公司的服务合同进行了检查。在其中两家公司的服务条款中,检查人员发现有部分条款在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身责任。如一家公司在服务条款中写着:本单有效查询时间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概不负责。消费者如果超过一个月还没拿到货物,这时再想从公司处查找送货单给自己维权就难了。

针对上述情况,工商部门向相关企业发放了《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要求企业立即修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并将修改的格式条款报工商部门备案。同时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快递服务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不平等的条款当场提出疑义和要求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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