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于轼:著名经济学家。1929年出生于南京,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机械系。1985年,出版《择优分配原理——经济学和它的数理基础》。1984年调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任副研究员、研究员;1986年赴美国任哈佛大学注册访问学者;1987年回国,1993年退休后与其他4位经济学家共同创办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任理事长。现任中国能源研究会副理事长、LEAD国际培训项目中国国家理事会成员兼核心组教授。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们中国更多的是知识产权的使用者而不是创造者。在一连串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下,中国几无还手之力。表面上看,咱们确实理亏,难以理直气壮地去应对,“盗版”、“仿冒”成了代名词。但就现阶段而言,这种保护对我们的损害是很大的,并不符合我们的利益需要。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审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呢?
保护知识产权的终极目的是什么?通常,大家以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为了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发明者的利益,但我认为这并不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用者。
那么,就已经发明出来的知识而言,是不是最好不收任何保护费,大家随便使用,这样对全世界的百姓最为有利呢?这样做对于正在发明过程中,以及还没有开始的发明就非常不利。发明是有成本的,有的要付出很高的代价。如果使用知识不付费,谁还有积极性去搞发明呢?最后受害的是全体人民,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需要保护。
但是要记住,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鼓励知识的创造,让大家能够以合理的价格享用知识。否则,如果我们实施了保护,但大多数人却因此而享受不到知识;或者价格奇高,使消费者吃了亏,我们就没有保护的义务。因此,我们要重新审视那些保护的误区。
首先,并不是所有知识产权都应得到保护的。我国每一次的技术大突破几乎都会招来美国的指责,从说中国盗窃了其原子弹技术、导弹技术,一直到现在的航天技术。那么试问:如果我们愿意承担保护义务,他们会将这些技术转让给我们吗?显然不会。美国有专门的法案限制对华出售高新技术。他们经常的借口是尖端的技术秘密,或者涉及国家安全。既然如此,我们显然也没有保护的义务,这时的知识产权不是保护与否的问题,而是彼此竞争的关系。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知识的使用价格不合理。知识是一种垄断性产品,因而容易被卖方任意提高价格,这就有可能损害全社会的总体福利。目前知识产品却没有这种政府的管理,反而还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来强化其垄断。
最经常发生的是关于专利权的保护。过去我们只是强调了保护专利的一方面,忽视了使用者的权利。大多数国家对专利权的保护期限都有不同的规定。其实,设定保护期限就是对使用者的保护。而保护期限的长短就体现了对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和知识使用者利益的适当平衡。
国际间垄断产品的管理几乎是没有的,因为不存在一个全球性的国际政府。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垄断性产品获得暴利,这是极不公平的。比如微软的操作系统软件,明明是一个垄断性产品,我国在压力下还不得不用法令维护它的利益。正因如此,它才能在一二十年里积累起几百上千亿的财富。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强调知识产权保护,而不顾及买方的利益,就完全偏向了知识的生产国,也就是富有的发达国家。这显然很不合理。
然而,从历史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是天赋的,它不过是各国政府给予的特权,目的在于为国家利益服务。因此关键在于利益,不在于道德。美国在这方面最积极的原因在于,现阶段的美国是“靠知识产权吃饭”的国家。其知识产权价值约为5万亿美元,占美国GDP的一半,经济增长的40%,养活着1800万美国人。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蜕变为国际贸易中掠夺的利器罢了。
事实上,早期的美国不仅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榜样,恰恰还是一个为了自己的利益,实行国家保护的“盗版国家”。在建国后的100年中,美国没有对外国的版权予以任何正规保护。而作为技术的净进口国,美国还通过种种手段限制外国人在美国申请专利。直到1836年,它对外国人的专利收费仍然是对美国公民收费标准的10倍,如果是英国人则再多出2/3。日本也是如此,20世纪50至70年代,它利用美国的忽视和技术输出,通过模仿、改良和窃取等方式在应用技术上超过美国,经济迅速崛起。
所以,我们不能允许有偏见的知识产权保护畅通无阻,不能让其充当发达国家阻碍中国学习新技术,进行技术提升和创新的手段。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提出来,要求知识拥有国在出售知识产权时按成本定价,否则我们有理由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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