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扬扬的顾雏军案件终于在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有关顾雏军涉嫌犯罪的各项指控随着媒体报道,传遍了大江南北。根据起诉书的内容,顾雏军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会计报告、挪用公司资金和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但是在法庭上,顾雏军否定了所有的指控。
关于虚报注册资本,他的抗辩理由是,当初为了不违反公司法,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下,采取了变通措施。关于会计造假问题,他认为按照商业交易模式,签订合同之后,即使买方退还了所有的货物,也不能认定属于会计欺诈行为,况且这些行为受到了来自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压力。关于挪用资金,他认为自己所控制的格林柯尔非但没有拖欠科龙公司的资金,反而是科龙公司拖欠了格林柯尔的4.78亿元,这些资金仍然在公司,而没有流入个人手中,所以不构成犯罪。关于职务侵占,他认为扬州市财政局奖励扬州格林柯尔4000万元,是一种招商引资的政府奖励措施,不存在违法问题。
如果顾雏军的抗辩理由成立,那么,就意味着检察机关指控顾雏军的所有犯罪事实都将被推翻。
顾雏军冤吗?顾雏军案需反省的及其它
悲情一
当虚报注册资本成为普遍行为的时候,他恶化了与公司注册地政府部门的关系,成为司法机关追究民间投资者“原罪”的牺牲品。
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格林柯尔采用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进行企业登记呢?
当时,我国旧公司法实行严格的法定注册资本制度,设立人不仅要准备足够的资本,而且这些资本的构成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修改前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只能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中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而采用高新技术成果的企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亦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5%。
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高科技企业为了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出资要求,只能采取两种做法:要么降低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价值和评估价格;要么增加资金、实物和土地使用权的比重。顾雏军采取增加现金流的方式,满足公司注册资本要求,这是一种规避国家法律的做法。
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不但束缚了投资者的手脚,而且由于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只进行书面的形式审查,势必会产生大量的不合格公司。事实上,我国公司登记注册机关一方面采用形式审查制度,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书面审查;另一方面我国刑法又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抽逃出资罪,追究设立人的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不但无助于在登记主管机关与设立人之间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而且还阻碍了科技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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